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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这句话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当案件改变管辖后,确实应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审查起诉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期限计算的准确性。在实际中,当事人和律师要关注案件管辖的变化,及时了解相关程序和期限要求。
您好,从改变后重新计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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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涉嫌诈骗罪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如果两次补充侦查仍然是证据不足,检察院应当不。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
上诉就是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救济途径之一,刑事诉讼设置上诉程序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性,就是为了纠正可能存在的实体错误和诉讼错误,因此,上诉当然可以引起刑期甚至定性的改变。关键是一审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有错误,且上诉理由成立,能够在二审期间纠正的当然要依法改判,不宜由二审程序纠正的应当发回重申。但如果上诉理由不成立,则会维持原判。为了切实保障上诉人的权利,刑诉法专门设置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即仅有被告人上诉的,即便二审发现应当对其判处更重的刑罚,也不能加刑。如果确有加刑必要,应当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专业解答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可以更改罪名的,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对检察院更改罪名的程序没有任何的规定,只规定了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要查明案件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所以说检察院是有权利更改罪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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