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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可以预支工资的预支规则规定有哪些?

林** 四川-内江 合同订立咨询 2018.03.10 19:59:24 28683人阅读

我一朋友在某家公司上班,因为老家母亲生病住院急需医药费,但是他自身也很拮据,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签订了3年,他想向上级预支一年的薪水,所以请问一下签合同可以预支工资的预支规则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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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往财务填写暂支单并由财务签字、经理签字后方能预支。
2.预支金额将会在下次发放工资时直接由财务扣除。

2018-03-10 20:0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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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支工资条件:  
1、入职我公司时间且出勤日达到15日(含15日)以上的;
2、入职以来无不良影响的;
3、预支工资每部门每月限1个员工。 二、允许预支金额:  每位符合以上条件的员工,每月预支工资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且不得超过本人当前(未发)工资的50%。 三、申请流程:  
1、员工必须写借款单先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部门主管或以上级别根据申请人的信用度及其日常表现,进行审批发放。  
2、工资预支属应急且特殊情况事件,审批人要了解具体申请原因,对不正当原因申请的应拒绝审批。  
3、偿还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四、借款单  借 款 单  申请人  部门  日期   身份证号                                       (按指纹) 家庭地址   家庭电话    借款 原由   申请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角(小写       )  偿还日期  部门主管 审批    部门经理 审批    副总经理 审批 以上是签合同可以预支工资的预支规则规定有哪些的回答。

2018-03-10 20:0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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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该在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未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从第二个月起一二倍的工资补偿。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已经建立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结清工资和进行经济补偿,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020-09-22 10:4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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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定金与预付款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一)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二)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二、适用定金罚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所以,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三)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一、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主要在于:(1)定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从合同,主要功能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给付并不构成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从性质上看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款。(2)定金具有制裁作用,当一方违约时,将导致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在制裁违约方的同时,定金还发挥着补偿守约方的功能;预付款因其性质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给付预付款方违约还是收取预付款方违约,都不会发生双倍返还或直接丧失的法律后果。(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有上限限制,即其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预付款因其实质为一方自愿提前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标的款,故其并无比例限制,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二、适用定金罚则的注意事项审判实践中,适用定金罚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非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比如说是不可抗力,或者是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等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此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2)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区别对待适用定金罚则。《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担保法》均仅提到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可适用定金罚则,但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则没有规定。只有在一方不完全履行的合同的行为将导致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定金罚则。(3)在双方均违约的情况下,应都不具有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也有例外,若在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而致根本违约,另一方仅有轻微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有失公平,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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