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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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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案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张** 天津-河西区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5.03.27 10:02:47 422人阅读

南都案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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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层面,明确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范围界定清晰了职务侵占罪主体的属性,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区分开来。
(2)行为方面,强调利用职务便利这一关键要素。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权是实施犯罪的重要依托,像采购人员对采购款的操作就是典型例子。
(3)主观状态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是核心特征。行为人内心意图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反映其犯罪的主观恶性。
(4)数额问题,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数额标准存在差异,但达到一定金额是认定犯罪的必要条件。

提醒:
若怀疑遭遇职务侵占,注意收集相关人员身份、职务权限及财物流转等证据。不同案情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2025-03-27 14:33: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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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准确界定主体身份,仔细核查行为人是否确实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通过劳动合同、工作证、任职文件等证据来确定。

(二)对于行为方面,深入调查其是否切实利用了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权。收集相关业务流程记录、审批文件等,判断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

(三)主观故意的认定,可从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言语记录等方面分析,比如是否有隐匿财物、篡改账目等试图掩盖侵占行为的举动。

(四)关于数额,及时了解南都当地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具体数额标准,结合财物评估报告等确定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03-27 14:0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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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简单说就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借着工作便利,把单位财物偷偷据为己有,数额还不小。
我见过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把公司货物卖了获利,这就是典型例子。

2.从主体看,得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像公司员工、管理人员之类。行为上,得借助主管、管理财物的权力。我就遇过会计挪用公款的,这就是利用职务便利。主观得是故意想把单位财物变成自己的。

3.数额各地标准有别,一般达到规定金额才认定犯罪。判断是否构成此罪,要综合考虑是否是单位人员、有无利用职务侵吞财物、财物价值是否达标等因素。

2025-03-27 12:4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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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认定。
法律解析:
职务侵占罪主体明确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像企业职工、公司管理人员等。行为上借助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权实施侵占,例如采购人员利用采购权侵占采购款。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就是想把单位财物据为己有。而且不同地区对数额认定标准有差异,通常要达到一定金额才认定犯罪。在具体案件中,需全面考量行为人是否属于单位人员、有无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等行为以及财物价值是否达追诉标准等。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可能涉及职务侵占罪的情况,或者对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7 11:2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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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明确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罪名旨在维护单位的财产权益和正常运营秩序。

认定职务侵占罪,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严格审查主体身份,确认是否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准确界定范围。
其次,着重判断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明确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职权的行使情况。
再者,深入探究主观故意,依据证据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意图。
最后,精准考量数额标准,参考当地具体规定确定财物价值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在实际案件判断中,需全面综合各因素,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认定,确保司法公平,准确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2025-03-27 10:46:1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具体应该看情况,一般不可以。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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