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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服劳动能力鉴定能再次鉴定吗

邓** 天津-开发区 工伤鉴定咨询 2025.03.25 02:22:10 443人阅读

单位不服劳动能力鉴定能再次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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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若决定申请再次鉴定,务必密切留意时间节点,在收到市级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避免逾期丧失权利。
(二)提前准备好所需的相关材料,如初次鉴定结论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保证材料完整准确,以免影响再次鉴定进程。
(三)可以了解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和流程,确保申请过程顺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025-03-25 06:1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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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是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满意,能申请再次鉴定。
按规定,单位或个人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15日内可向省级鉴定委提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就是最终结果。
再次鉴定得按要求交材料,像初次鉴定结论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这一程序能保障鉴定准确公平,维护各方权益。

2025-03-25 05:4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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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单位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且需按规定提交材料。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申请鉴定的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能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终局性。再次鉴定要提交初次鉴定结论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材料。这一程序能保障鉴定结论科学准确、公平,避免误判,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若单位在申请再次鉴定过程中遇到难题,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5 05:01: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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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实可申请再次鉴定,这一规定旨在保障鉴定的公平与准确,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1.首先,明确申请时间。单位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不服,需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一严格的时间限制促使单位及时行使权利。
2.其次,清楚鉴定结论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
3.最后,重视材料准备。再次鉴定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如初次鉴定结论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完整准确的材料是确保再次鉴定顺利进行的基础。各方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推动再次鉴定程序有序开展。

2025-03-25 03:4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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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单位拥有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2)申请时间有着严格限制,15日的期限从收到市级鉴定结论起算,逾期将丧失再次鉴定申请资格。
(3)再次鉴定的受理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作出的结论具有终局性。
(4)准备充分的材料是关键,初次鉴定结论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材料是确保再次鉴定顺利进行的基础。

提醒:
单位若要申请再次鉴定,务必注意15日的申请期限,并且准备好规定材料。

2025-03-25 03:28:56 回复

您好,关于对医疗事故再次鉴定不服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求之一是时效。鉴定时效要求涉及到多方。从患方来说,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来确定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解释,所谓“应当知道”指的是在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限。因此,作为患方,如果在接受了医学治疗后发现问题,怀疑与治疗有关,就应当及时与医院沟通或请教相关专家,以免错过了依法解决问题的时限。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时限要求,《条例》第三十九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在收到当事人申请的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规定予以受理的,要在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医学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也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也就是说,患方向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至多在十五天内,一定能收到卫生局的答复。此外,《条例》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对于医学会来说,《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在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举行鉴定所需的材料。《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学会应当在自收到材料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为了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还有一个关键的环节,需要医患双方共同配合。《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材料。根据上面所提到每一个环节的时限,可以设想:如果一切都按照《条例》的要求来做,由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到取得鉴定书,最长的时间是75天。一般来说,卫生局都不会等到时限的最后一天才交医学会鉴定的。医学会接到卫生局的委托后,一般第二天就通知双方交材料,并通知申请方交纳鉴定费。一旦收齐材料,医学会便在3日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出参加鉴定的专家。为了给专家充足的时间审阅材料,一般安排在抽签后的一个月内组织鉴定。总之,在以往的实际操作中,基本上在双方交齐材料的三十五天左右就能把鉴定结论交给委托方(卫生局或)。但也有例外的,那就是在交材料这个环节上,医方或患方有时候没能按时交齐鉴定所需的材料,从而导致了整个鉴定时限的延长。因此,有必要在这里提醒鉴定的申请者和另一方的参与者,严格遵守鉴定的时效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从相关的鉴定规则看,患者及其家属在六十日内,就可以接到鉴定报告书了。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鉴定结论比较满意的,就可以在法庭上要求法官按照该鉴定结论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法官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再次做鉴定。当然,在申请再次鉴定的时候需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仅仅以鉴定结论对我们不利为由申请再次鉴定的,这样被法官接受的可能性很小。

1、鉴定时机。医疗期满必须鉴定,条例第13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鉴定。”在这3种情况下进行鉴定,最重要的是执行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政策上规定治疗、停工休息并发给工伤津贴的期限。这并非需要治疗而终止治疗,超过医疗期仍需治疗时还是要报销医疗费的。目前规定工伤医疗期为1个月至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见18条),较外国一般规定6个月至12个月时间长得多。医疗期满评残是为了转发伤残待遇,停发较高的工伤津贴,有利于保障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避免“小伤大养”造成的浪费和损失。许多人问:为什么不规定“医疗终结”时间呢?我们请专家研究过这个问题,多数专家认为:对于不同的伤病情,不同的人体素质和医院的不同医疗水平,并考虑到医学的发展,从医疗技术角度规定“医疗终结标准”是很困难的。借鉴国际作法从政策上规定医疗期。许多省市已规定和执行“医疗终结”期限,仍可以作为地方性补充标准执行。2、伤残鉴定的时效。凡涉及伤残申请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均须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才能准确评定伤残的程度。通常鉴定时效为出险后3-6个月,为有利被保险人考虑,最长不超过6个月。综上可知,申请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时间为工伤医疗期后的1个月到24个月,但最长不能超过36个月。更多工伤鉴定方面的知识,你可以继续关注我们律图网站后期推出的相关文章,然后进行深入了解。要是你在这方面存在法律疑问的话,也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会尽快帮助你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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