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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优先偿还破产相关的诉讼律师费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后,破产财产应按照以下详细规定的次序来进行偿还:
首先是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医药补偿费用,包括伤残津贴和抚恤金等;
其次,对于应该划拨到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也需要予以偿还。接下来,是破产人拖欠的除上述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务款项。
最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用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如果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需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24-09-18 06:35: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