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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诉讼时效未丧失胜诉权的情形有哪些

任* 上海-浦东新区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9.16 11:45:00 409人阅读

诉讼时效未丧失胜诉权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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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逾期提起诉讼,依然存在胜诉可能性,然而这一切都建立在被告方没有启动诉讼时效抗辩程序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诉讼时效抗辩仅能由诉讼的主体向法庭发起,且人民法院不可主动介入适用,因此,倘若被告方未能在此前提下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话,原告方仍具备涉案胜诉的机会。

2024-09-16 14:4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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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诉讼期限已过之情况下,原告依然具有胜诉的可能性,然而这需要在被提起诉讼一方并未以诉讼期限抗辩为理由进行反驳的基础之上。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诉讼期限抗辩这一主张仅能由诉讼主体做出,并且人民法院必须尊重和遵循此原则,因此若被提起诉讼者无任何抗辩行为出现,那么作为正方的原告便有着胜诉的极大可能。

2024-09-16 14:2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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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超过诉讼失效日后进行提起诉讼仍然具有获得成功的可能性,但必需注意的是,这一切都建立在被起诉一方没有对诉讼失效期提出抗辩的基础上。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诉讼失效抗辩义务仅为诉讼之中的当事人所拥有,其目的在于防止人民法院的主动适用,因此如果被起诉方在程序中并未提出诉讼失效抗辩的主张,那么起诉方仍具备着实现诉讼胜利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4-09-16 12:58:47 回复

即认为义务履行人放弃了抗辩的权力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就没有风险了,对于未还部分。”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所谓人民不予支持,也会是这类问题的出现二次纠纷的争议点,是借款人无论什么时候以诉讼时效抗辩都不予支持;还是从借款人归还部分本金后,将可能是争议的焦点问题,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而不应当区分全部和部分,没有规定说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债务人可以继续以超过诉讼时效予以抗辩,那么借款人又可以重新使用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一般仅仅认为还债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已经返还部分,赶快去,但是这种放弃是全部放弃还是部分放弃,人民不予支持。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这点显然是予以了极大的突破。同时根据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问题在于这种抗辩权的胜诉权的丧失是永久丧失还是也适用于两年的时效,也就是说自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时,人民是全部不予支持还是部分不予支持,是该司法解释在此问题上的一个漏洞。个人认为这种不予支持应当是对义务人的抗辩权的全面的不予支持。另外一点是过去民法通则对超期的部分还债行为,仍然属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两年内如果贷款人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提供担保、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是本身对此种行为的一种认定。不过有一点是肯定在他归还部分本金后的两年内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同时根据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所谓人民不予支持,是本身对此种行为的一种认定,即认为义务履行人放弃了抗辩的权力,但是这种放弃是全部放弃还是部分放弃,人民是全部不予支持还是部分不予支持,将可能是争议的焦点问题。个人认为这种不予支持应当是对义务人的抗辩权的全面的不予支持,而不应当区分全部和部分。问题在于这种抗辩权的胜诉权的丧失是永久丧失还是也适用于两年的时效,没有规定说明,也就是说自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时,是借款人无论什么时候以诉讼时效抗辩都不予支持;还是从借款人归还部分本金后,两年内如果贷款人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借款人又可以重新使用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是该司法解释在此问题上的一个漏洞,也会是这类问题的出现二次纠纷的争议点。不过有一点是肯定在他归还部分本金后的两年内,赶快去,就没有风险了。另外一点是过去民法通则对超期的部分还债行为,一般仅仅认为还债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已经返还部分,对于未还部分,仍然属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债务人可以继续以超过诉讼时效予以抗辩。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这点显然是予以了极大的突破。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同时根据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所谓人民不予支持,是本身对此种行为的一种认定,即认为义务履行人放弃了抗辩的权力,但是这种放弃是全部放弃还是部分放弃,人民是全部不予支持还是部分不予支持,将可能是争议的焦点问题。个人认为这种不予支持应当是对义务人的抗辩权的全面的不予支持,而不应当区分全部和部分。问题在于这种抗辩权的胜诉权的丧失是永久丧失还是也适用于两年的时效,没有规定说明,也就是说自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时,是借款人无论什么时候以诉讼时效抗辩都不予支持;还是从借款人归还部分本金后,两年内如果贷款人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借款人又可以重新使用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是该司法解释在此问题上的一个漏洞,也会是这类问题的出现二次纠纷的争议点。不过有一点是肯定在他归还部分本金后的两年内,赶快去,就没有风险了。另外一点是过去民法通则对超期的部分还债行为,一般仅仅认为还债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已经返还部分,对于未还部分,仍然属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债务人可以继续以超过诉讼时效予以抗辩。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这点显然是予以了极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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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诉讼时效未丧失胜诉权的情形有哪些

    专业解答虽然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存在风险,但仍有可能成功,前提是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现行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抗辩权由当事人自行主张,法院不会主动适用。因此,若被告在诉讼中未提出此抗辩,原告仍有机会胜诉。

    2024.07.16 19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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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1 14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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