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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怎么开庭审判程序

魏** 江西-九江 刑事诉讼咨询 2024.05.21 12:48:00 493人阅读

盗窃罪怎么开庭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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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在审理过程的初始阶段,即庭审预备阶段,法庭将
首先确认被告人的真实身份,随后正式向当事人公开指控其涉嫌的具体犯罪行为以及他们享有的诉讼权益与辩护权等相关事项。
2.接下来进入到法庭审理环节中的第二个阶段,即法庭调查阶段。
在此阶段中,公诉方代表将依法宣读对被告人的刑事起诉状,然后由法院的审判员主导,以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公诉人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各自按照顺序,针对案件的关键事实向被告人口头提问。
3.在整个审理程序的过程中,有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那就是举证质证阶段。
在这个阶段里,公诉方将向法庭提交所有的证据材料,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则有权对这些证据提出质疑或反驳,同时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亦可自行提供相关证据,公诉方同样需要对此进行质证。
4.在法庭审理的后期阶段,即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将分别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各自的观点和立场,展开激烈的辩论。
5.在审理程序的尾声,被告人将有机会进行
最后的陈述,表达自己对于案件的看法和态度。
6.
最后,在审理程序全部结束之后,法庭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当场作出判决,或者宣布休庭,待日后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
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2024-05-21 12:49: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首先要勘查现场。接到报案人的报案,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开始初查,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2、提取证据。物证以作案人在现场可能接触过的触及物为主,以及作案人在现场遗留的其他物品,这些物证从现场提取之后还要经过实验室处理,才能显现其上的潜在手印、手套印等重要物证。
3、损失财物分析。根据被盗人的陈述和现场分析,进行分类登记失盗物品,作为破案后量刑的参考。
4、现场访问。通过对失盗人和周围群众的调查了解以及调取视频资料,以进一步获取证据。缩小嫌疑对象,逐步确定犯罪嫌疑人。
5、破案。根据掌握的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6、移送审查。经过审讯,犯罪嫌疑人对盗窃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的,公安局移交检察院进行。

1、犯罪分子犯盗窃罪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开庭一般程序包括: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及送达开庭时间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3、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过程中,根据需要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其中,他们没有勘查现场,肯定是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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