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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怎么定论标准的

刘**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1 12:47:00 351人阅读

盗窃罪怎么定论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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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可从以下几个层面来阐述:
首先,该犯罪行为侵害了公共及私人财产的所有权这一特质;
其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必须体现出其有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进行此类行为的事实;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大众,只要符合法定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均可成为犯罪嫌疑人;
最后,在主观意识上,行为人必须明确表达出其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的意图。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5-21 12:48:0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携带凶器盗窃以什么罪名论处
携带凶器盗窃以抢劫罪论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对受害人实施的强行截取财物的行为,客观上,受害人已经知道犯罪人要抢夺其财物,而并非在不知情下被夺走财物。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的盗窃罪是指在他人毫无防范的情况下,乘当事人不知道而偷偷的将财物偷走。其客观上的主要特点是受害人毫无知情,无所防范。
两者的区别
1、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2、客观要件。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抢劫罪的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盗窃罪主体是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方面。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修正案:(资料来源:北京晚报)虽然还没来得及下手即被擒获,但两名入室盗窃贼仍被朝阳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根据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入户盗窃不论金额多少一律以盗窃罪论处。记者昨日获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本市最先被诉的两起入室盗窃案。5月2日13时许,嫌疑人丰某在本市朝阳区某楼地下室的房间内休息,见对门张某外出后忘记锁门,便趁机溜进张某的房间实施盗窃。因张某的同事及时发现,当场将丰某抓获。5月12日12时30分许,嫌疑人王某进入本市朝阳区某号院内寻找盗窃目标。王某发现,院内一间出租房的门锁只是挂在门上,并没有锁上,于是将门锁拿下来溜进屋。王某环顾屋内物品正欲实施盗窃,被赶回的房主及时发现,将其当场抓获。两起案件均无物品损失。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较以前增加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行为。据悉,《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进行修改后,不再受金额起刑点的限制。即便没有得手或者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只要属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种情形,均以盗窃罪论处。“居民的住宅应该是最安全的,家中财物被盗将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安全感和生活质量,且行为人在室内行窃过程中若被受害人发现,很可能引发其他恶性案件,社会潜在危险性也很大。”检察官表示,修正案对入户盗窃做了特别规定,加大了对居民住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朝阳检察院认为,上述两案中嫌疑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谋取个人利益,趁无人之机侵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修正案:(资料来源:北京晚报)虽然还没来得及下手即被擒获,但两名入室盗窃贼仍被朝阳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根据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入户盗窃不论金额多少一律以盗窃罪论处。记者昨日获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本市最先被诉的两起入室盗窃案。5月2日13时许,嫌疑人丰某在本市朝阳区某楼地下室的房间内休息,见对门张某外出后忘记锁门,便趁机溜进张某的房间实施盗窃。因张某的同事及时发现,当场将丰某抓获。5月12日12时30分许,嫌疑人王某进入本市朝阳区某号院内寻找盗窃目标。王某发现,院内一间出租房的门锁只是挂在门上,并没有锁上,于是将门锁拿下来溜进屋。王某环顾屋内物品正欲实施盗窃,被赶回的房主及时发现,将其当场抓获。两起案件均无物品损失。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较以前增加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行为。据悉,《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进行修改后,不再受金额起刑点的限制。即便没有得手或者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只要属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种情形,均以盗窃罪论处。“居民的住宅应该是最安全的,家中财物被盗将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安全感和生活质量,且行为人在室内行窃过程中若被受害人发现,很可能引发其他恶性案件,社会潜在危险性也很大。”检察官表示,修正案对入户盗窃做了特别规定,加大了对居民住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朝阳检察院认为,上述两案中嫌疑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谋取个人利益,趁无人之机侵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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