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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犯罪行为若发生在过去的二十年内,将不再受到法律追究。
然而,在以下情况下,即便时间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仍需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首先,如果在检察院、公安局或国安局已对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后,涉事者采取规避措施,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情况;
其次,如果受害人在追诉期内向法院、检察院或公安局提出控告,但相应部门却未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再者,在二十年之后若被判定为必须追诉的事项,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启动追究责任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024-05-18 16:1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