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庭审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受害人出庭,但是决定权在于。但有时候为了避免被害人在庭审时由于被控辩双方质询受到“
第二次伤害”。可以于法无据为由驳回申请。其实,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被害人是否出庭完全由其自主决定。如果被害人希望出庭,则有权提出申请,在庭审中对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权参与质证,有权对案件发表意见。如果被害人不愿意出庭,一般不会强制要求,除非特别案情需要。但证人与当事人不同: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由此可见:被告人的家人是可以做他的辩护人的。不过,《刑事诉讼法》该条第二款同时还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虽然说家人也可以做他的辩护人,但是,有许多方面远不如律师担任辩护人具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律师会见被告人方便;
2,律师查阅卷宗材料方便;
3,律师调查取证方便,无论是调查单位,还是调查个人,律师远比一般公民容易,这就是律师的职业优势。(说明一点,以上虽然律师办案相对方便,但并不是家人没有这些权利,更不是说,家人调查的证据无效)
4,最后一点,也是最最重要的一点,家人和律师相比,辩护的效果一般无法相比。因为他的专业性、知识性、技术性、技巧性、逻辑性、灵活性...尤其是法律知识、辩护经验和辩论技巧绝非一日之功,家人绝不可能一蹴而就。
配偶经过批准后,能以辩护人的身份去见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律图网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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