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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找医院再开原件吗,保险公司索赔需要医院住院资料原件,可是原件遗失,医院已经提供过住院资料原件?

ask****663 湖北-宜昌 美容及医疗纠纷咨询 2024.04.22 15:06:44 470人阅读

医院已经提供过住院资料原件,可是原件遗失,保险公司索赔需要医院住院资料原件,我可以找医院再开原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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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是电子发票可以重复开。病历资料可以去病案室复印

2024-04-23 21:08:29 回复

您好,关于单位索要就医诊断书和病历原件应该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申请工伤认定时,诊断书、病历必须要原件,没有了原件劳动部门就无法给认定工伤。单位这样做有的是善意的,确实是为了帮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但也有不少用人单位是恶意的,拿着工伤者诊断书、病历原件,既不替工伤者申请工伤认定也不将原件退还给工伤者,这样会给工伤者带来烦。因此,我想提醒广大职工,就医时诊断书、病历原件劳动者一定要自己保管好,这样一旦单位不替工伤者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工伤者本人或其家属也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者及其家属保管诊断书和病历原件,给单位复印件,等单位哪天到劳动部门申请时,工伤者或者家属带着原件一起去。当然,如果劳动部门收取了原件不退还,则可以要求劳动部门打个收条,这是工伤者及其家属的权利也是劳动部门的应尽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他是要到保险公司理赔?还是有其他用途?!最好等你方出院后一起去保险理赔!如果对方垫付医疗费不放心,你可以先出具收条给他,没必要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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