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关于吸毒在香港判几年的规定,吸毒行为是犯法,但作为吸毒者本身不犯法。(在香港违法与犯法是相同的意思,就是违反了法律,侵犯了法律,故两者所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换言之,任何人违法或犯法,是必须接受法庭审判,此与内地有所不同,违法是“轻”一些,无须接受法庭审判。)这亦即是说,假如某人公开承认他是没有犯法,警察是不能单以他是吸毒者便可作出逮捕及检控。但如果他进行吸毒行为或持有可供吸毒的器具,这些都是犯法,警察可以做出拘控。简言之,以下行为是构成犯法:
1、正在进行吸毒行为而被执法人员发觉,便可被检控。(但假如某人在吸毒时没有被经常发觉,而在一个小时后,有人向警察说,此人曾经在一小时前吸毒,但在此人身上却搜不到毒品或吸毒器具,如针筒等,此人仍然是被视为没有犯法,因而警察不能拘控他。)
2、藏有毒品可提供吸毒用途或贩卖用途。
3、藏有可供吸毒之器具如针筒、锡纸等。
在香港吸毒者本身是不会被视为犯罪。其他与毒品有关的行为,例如吸毒行为(被执法人员看到或检获);藏毒、制毒、贩毒、种毒、藏有吸毒用具等则被视为犯法而会被检控及接受法庭判罚。
有吸毒的记录是可以出国的,不在禁止出境之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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