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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责任怎么承担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
选择关系而非连带关系更能使合同责任有确定的归属,实现权利义务对等,同时兼顾案结事了,节约司法资源。无论对发起人和公司之间责任承担持选择的观点,还是连带的观点,对于这一条司法解释条款的第一款为基本原则,第二款为例外,都是不持异议的。也就是说,合同上是谁的名义,谁就是合同主体,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和外观主义原则都要适用,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相对人主张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张权利的时候,可能遇到抗辩。合同是因为设立公司而签订的,不是发起人为自己用了,发起人也拿出了一系列的证据证实,也可能公司在成立后也承认了。但是,我们认为,还是要遵循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抗辩人举完证据了,还是免不了责任。哪怕把证据都拿到手了,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主体承担责任,仍不能免责。什么时候能免责呢就要谈到第二款的例外规定了,这里面有两个步骤:第一个是公司介入权的行使,可以明示,也可以默认推定;第二个是合同相对人选择权的的行使,由合同相对人根据发起人或者成立后公司的承担能力做出判断,选择了发起人,就不再由公司承担责任,选择了公司,就免除了发起人的责任。把选择权交给合同相对人,实际上是借鉴了隐名代理的制度。假如在诉讼中合同相对人将发起人和公司都列为被告,行使释明权,让合同相对人做出选择。这一选择一旦做出,若经过裁判,确定了合同责任的承担,则就这一合同责任再无其它争议,责任有了最终归属,实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中对该条内容曾这样表述: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由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近似于合伙关系,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规定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企业未成立时,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予以返还,并返还相应的利息。
专业解答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是否有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专业解答合同能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专业解答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借款合同。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就可以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外签订生产经营以及借款合同等。
专业解答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是可以的,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虽说分工公司不具有法人的资格,但是只要公司授权,那么相关的分公司就可以进行对外合同的签订,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的责任确定是由公司进行承担的,所以,一旦发生违约情况,需要追究公司。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析 分公司可以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外开展业务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的享有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义务,而是由总公司享有和承担。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但分公司又不同于总公司的部门,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成为市场经营主体,因此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分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时,一般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订,但是超越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的是否有效,应从两方面分析,一是合同效力待定,要总公司追认后生效,如果总公司不追认的,合同无效; 另一个是构成表见代理,即使超越授权范围,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仍由总公司承担。
律师解析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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