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和单位劳动仲裁判决完了,需要法院执行,请问一下朋友们,劳动仲裁生效后法院必须来执行吗?
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吧,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仲裁生效后,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不同的仲裁内容有不同的生效时间!
这位朋友你看明白了吗?
这位朋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仲裁裁决是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之一。据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如果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仲裁生效后,对方拒不履行时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但并非请求法院执行的裁决,法院都会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的裁决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此,劳动仲裁虽然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但劳动仲裁裁决却并非一定会被强制执行,法院会对仲裁事项、仲裁机构情况、仲裁员情况、适用法律等情况进行审查。如果遇到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况当事人的劳动权益如何救济?在收到法院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本身事由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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