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在故意,且必须有以非法销售的目的前提下,侵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实施了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要求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在故意,且必须有以非法销售的目的前提下,侵犯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实施了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本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
本罪属行为犯。对于擅自行为,只要行为人出于非法销售目的将制造行为实施完毕即构成本罪既遂,至于是否已将制造的枪支销售出去则无任何影响。当然,已开始实施了制造行为,但还未制造完毕,如在制造过程中被查获,则应根据情况构成未遂或中止。对于销售行为,则必须已将枪支卖出,才能构成既遂,否则应以未遂或中止处理。
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本罪为特殊主体,且只有依法被指定为制造、销的单位才能构成;后者则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还可以是单位。本罪主体具有制造或销的资格,只是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而属非法;后罪主体则无制造或销的资格,主体本身则构成非法。
(2)本罪必须具有非法销售的目的;而后罪则不论是为了销售还是为了自用,均不影响其罪成立。
(3)本罪在客观方面必表现为法定的9种形式之一,否则不能构成其罪;后者在客观方面则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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