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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是指什么

张** 甘肃-甘南 刑事诉讼咨询 2022.08.07 14:41:28 324人阅读

刑事申诉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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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
1、申诉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在司法实践中占有很大比重,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
2、申诉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不同于上诉。首先,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但申诉仅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是否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司法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时,才能开始审判监督程序。其次,上诉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诉则不相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最后,上诉有法定期限限制;申诉则没有期限限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22-08-07 14:43:28 回复

地位一样的,就是不同的方案叫法不一样

申请人: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县人,无业,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赵,男,汉族,年月日生,云南省市人,身份证号。因患精神病现在州二院住院治疗。 请求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人担任赵的监护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嫂子和小叔关系,被申请人赵长期患精神病,生活无法自理,原来有其父母及大哥、大嫂共同照看,后来,其父母先后去世,自1995年7月9日起,赵由大哥和大嫂照看。2010年12月9日大哥去世。至此,赵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被监护人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为保护被监护人赵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申请人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的监护人,特向市镇银苍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请贵社区同意。理由如下: 一、被监护人赵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明确监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赵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急需明确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赵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申请人杨申请担任赵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杨作为赵“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的监护人。 申请人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的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履行监护职责。 四、申请人杨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1、从户口簿可以看出,户口簿登记的家庭成员一共五人,即公公、婆婆、小叔赵、申请人和丈夫。没有妻儿的赵长期患精神病,期间都是全家四人共同照顾,共同监护。 2、申请人的丈夫赵去世后第4天,即2010年12月13日,为加强对“五类”病人的监护管理,社区居委会指定我作为赵利全的监护人并与我签订了镇森林防火期“五类”病人监护责任书,居委会指定上诉人为监护人符合民法通则第17条第(五)项的规定,也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 3、申请人手里掌握管理的镇森林防火期“五类”病人监护责任书、镇银苍社区“证明”、赵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生活费单据、家庭户口本、赵的各类身份证件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在精神病人赵父母去世、无子女无配偶的情况下,作为其嫂子的申请人杨即为赵的实际监护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监护人赵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赵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杨作为赵“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在过去的15年间一直参与或单独照看赵,对被监护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监护关系,现自愿担任赵的监护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申请,恳请社区居委会予以同意为盼。 市社区居委会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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