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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债务之前赠予给其儿子名下的安置房,可以起诉拍卖吗?

ask****233 江西-赣州 债务诉讼咨询 2022.08.05 20:28:09 464人阅读

债务人债务之前赠予给其儿子名下的安置房,可以起诉拍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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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简介: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将财产赠予别人2014年10月19日、2015年4月24日,A分别向姜某借款现金人民币12万元和15万元用于经营,约定使用期间利息为月息2分,并签名确认上述借款和利息约定事实,后因A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清偿借款本息。姜某于2016年11月15日申请保全,为了逃避债务A于2016年11月16日将位自有房产赠与芦某,并过户公证。姜某知道后诉至,要求撤销A与芦某之间的赠与行为。判决:撤销赠与行为认为,A在未还清姜某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将其仅有的一处住房无偿赠与芦某,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缺少足够的资产清偿B的债权,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姜某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A将其自有房屋赠与芦某的行为,依法撤销。。律师说法:低价或者无偿将财产在负债情况下,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无偿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并且此行为影响对债权人的偿付,此类转让行为应予撤销。在这起案件中,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偿付债权人,债务人将财产赠予别人,该行为应予撤销。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有一定的权利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债务关系中,债权人能不能进行对债务人隐名股权的查封呢
一般情况来说,债权人是无权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隐名股东只是根据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分取红利的债权,而并不享有股权。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不能对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股份进行保全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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