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员是不会检测遗嘱的真实性的。遗嘱的认定是由法院来进行的。公证处所做的遗嘱必须是人活着才可以去做的,只有遗嘱本身,公证人员是不予认定,并且不做公证的。如果全部合法继承人对遗嘱没有异议,那么在公证处做的是继承权公证,公证处按照所有合法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做继承权公证。(就是说,虽然遗嘱对他们没有约束力,但是他们都承认并且按照遗嘱走,那么就按照遗嘱做继承公证了)换个角度说,如果合法继承人有一个对遗嘱不认可,那就不能按照遗嘱走了。必须走法定继承,就是人人都有份。(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包括其养子女继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希望以上的信息对你在对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有帮助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有三条,依次是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规定:被告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一种情形,即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法院开庭没判决拆诉费用怎么算请参考以上的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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