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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高* 内蒙古-通辽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08.02 18:16:31 401人阅读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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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是否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涉嫌构成该罪。
2、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涉嫌构成该罪。

2022-08-02 18:18:31 回复

你好,根据你咨询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界定,正确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必须划清其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认定中,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一、由于经济活动中存在一定风险的客观使然,若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是在法规、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且行为人既没有滥用权利,也没有违背忠实义务,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构成本罪。若上市公司为谋求高利润授权由行为人处理相关事务,而自愿甘冒高风险,则行为人为其处理风险事务,即使已超出一般依法之事务处理范围,亦因本人同意,而可阻却违法。

二、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行为主体实施背信行为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实施其他行为及时补救,并没有使全体财产减少,都不成立本罪。

三、如果根据案件事实,确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没有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刑法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而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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