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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质押合同可以撤销吗

孙** 湖南-湘潭 合同纠纷咨询 2022.07.23 10:29:52 378人阅读

经过公证的质押合同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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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能撤销。但如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公证书撤销后,就可以申请撤销质押合同了。

2022-07-23 10:31:52 回复

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在没有登记证明之前是不成立的,质押合同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所以它属于登记生效制度。
1.登记生效制度:只有在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后,法律规定的事项还会生效。
2、登记对抗制度:双方将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后,但是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约定的事项仍然有效,但是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或这其他有权力的第三人。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解答如下,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的性质和成立条件,具体如下所述:
1、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
(1)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
(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一旦人民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5、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的业主撤销权,其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依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权利的不同,其应该或者只能是物权中的请求权。
民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撤销之诉,也就是现代债的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其创设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危害债权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从而保全债权人利益。但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撤销权制度已经超越了债的保全范畴,出现了要约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这次《物权法》中对业主撤销权的规定,则是对撤销权范畴的又一次扩充。此外,《物权法》在规定业主撤销权的同时,还规定了集体成员的撤销权,从性质上看,业主撤销权与集体成员撤销权是类似的。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理论上探讨较多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主要存在着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和责任说的争议。请求权说,又称债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对于因债务人行为而受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债权;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折衷说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撤销权的行使,一方面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复至行为前的状态;责任说是对形成权说的发展,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要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迳行对其强制执行。这四种学说,在解释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时并无定论。
对业主撤销权的性质,可以借鉴上述思路进行分析。
首先,业主撤销权不是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而业主撤销权所要撤销的是业主团体这样的集体组织所作出的决定,所涉及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这必然应当是十分慎重的,不能单凭个别人的意志就可以决定。因此,《物权法》并未赋予业主个体对业主团体决定直接撤销的权利,而必须经被撤销人同意或者由人民来审查该决定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再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因此,形成权说对业主撤销权并不成立。
当然地,在形成权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折衷说与责任说也不成立。
其次,应当承认业主撤销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从《物权法》第七十八来看,条文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请求”的字样。但值得探讨的是这一请求的性质。业主的撤销请求权,实质上代写论文是业主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益,包括与物权相关的权益,在受到业主团体决定侵害时的侵害排除请求权的一种具体体现,当这种侵害排除请求权直接行使遭到拒绝后,法律赋予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因此,所谓的业主撤销权,其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依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权利的不同,其应该或者只能是物权中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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