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公证遗嘱需要向原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处申请撤销或重新通过公证方式立新的遗嘱即可,无须继承人同意。
您好,关于遗嘱公证后还能反悔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遗嘱公证后还可以反悔吗
公证后的遗嘱,遗嘱人(老人)能悔改。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遗嘱,但因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有特定的规定: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只有遗嘱人本人向原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变更或撤销申请,其他人一般是不能中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第二十条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法律规定的多种遗嘱方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案情简介】
胡某与王某膝下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大女儿胡某兰在本地工作,小女儿胡某梅和儿子胡某东一直在外地读书。2006年8月,胡某和王某以公证遗嘱的形式,将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分给了大女儿胡某兰,并于十天后将该房产过户给了胡某兰。小女儿和儿子得知后,对父母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姐姐表示严重不满,多次要求父亲修改遗嘱。后王某因病去世,4月,胡某为了家庭和谐,希望大女儿能还回之前取得的房产,双方签订了撤销遗赠协议书,胡某兰承诺放弃受赠房屋,将于四个月后过户给父亲。后来,胡某兰一直未过户给父亲,于是胡某、胡某梅、胡某东将胡某兰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要求胡某兰按照协议书将该房产过户给胡某。
怀柔经审理认为,胡某、王某夫妇以公正遗嘱的形式做出将房产给大女儿胡某兰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对胡某兰的赠与,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本案中胡某与胡某兰通过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就此终止,胡某兰成为赠与房屋的所有权人。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房产已经通过办理过户手续转移到被告胡某兰名下,权利转移结束,因此不符合本条撤销赠与的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赠方胡某兰并无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亦无法撤销赠与。因此,胡某兰实际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也无任何法定情形可以撤销该房产的赠与。
而后,胡某与胡某兰签订的撤销遗赠协议书,虽然是有效的协议,但这应看作是胡某兰对胡某房产的赠与,而不是对房产的返还。由于胡某兰一直未过户,财产权利也未完成转移,胡某只能要求其承担签订协议后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撤销原赠与。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知识:遗嘱公证的效力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十条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法律规定的多种遗嘱方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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