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免税店消费如何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免税店消费如何维权
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涉哪些民刑法律责任
黑免税店的法律责任也要根据其不同的手段而定。对于免消费税而非关税的免税店而言,其提供商品和价格均符合当地的相关规定,只是所免税种不同而让出境旅游的消费者有所混淆,消费者在此类免税店消费所支付的关税,免税店只要具有明确标识就无需承担退税的责任。对于抬高价格的黑免税店,消费者需要事前做足功课,相关产品价格都可以通过网上搜索予以了解,向黑免税店要回自认为不合理的价差,那是相当有难度的。
对于以次充好的黑免税店,情况就不一样了。其更换包装或标签、抬高价格,已经构成了消费欺诈,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对商品的性质、功效、价格等主要内容予以更改或隐瞒,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在民事责任方面,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销售者要承担3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鉴于黑免税店的注册地以及销售行为均发生在境外,以次充好的行为依照当地相关法律予以惩戒还是依照我国法律予以规制,需要按照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则寻找准据法。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黑免税店所在地法律,也可以选择自己经常居所地法律。
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简言之,只有在境外购买以次充好商品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或者是黑免税店通过国际物流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且面向我国消费者的销售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时,才可适用我国刑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这是消费者的权利,并且能够挽回自己的损失,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处理消费维权。
您好,针对您的免税店消费能怎么维权问题解答如下, 免税店消费如何维权
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涉哪些民刑法律责任
黑免税店的法律责任也要根据其不同的手段而定。对于免消费税而非关税的免税店而言,其提供商品和价格均符合当地的相关规定,只是所免税种不同而让出境旅游的消费者有所混淆,消费者在此类免税店消费所支付的关税,免税店只要具有明确标识就无需承担退税的责任。对于抬高价格的黑免税店,消费者需要事前做足功课,相关产品价格都可以通过网上搜索予以了解,向黑免税店要回自认为不合理的价差,那是相当有难度的。
对于以次充好的黑免税店,情况就不一样了。其更换包装或标签、抬高价格,已经构成了消费欺诈,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对商品的性质、功效、价格等主要内容予以更改或隐瞒,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在民事责任方面,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销售者要承担3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鉴于黑免税店的注册地以及销售行为均发生在境外,以次充好的行为依照当地相关法律予以惩戒还是依照我国法律予以规制,需要按照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则寻找准据法。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黑免税店所在地法律,也可以选择自己经常居所地法律。
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简言之,只有在境外购买以次充好商品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或者是黑免税店通过国际物流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且面向我国消费者的销售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时,才可适用我国刑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这是消费者的权利,并且能够挽回自己的损失,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处理消费维权。
您好,关于免税店消费该怎么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免税店消费如何维权
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23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等。
涉哪些民刑法律责任
黑免税店的法律责任也要根据其不同的手段而定。对于免消费税而非关税的免税店而言,其提供商品和价格均符合当地的相关规定,只是所免税种不同而让出境旅游的消费者有所混淆,消费者在此类免税店消费所支付的关税,免税店只要具有明确标识就无需承担退税的责任。对于抬高价格的黑免税店,消费者需要事前做足功课,相关产品价格都可以通过网上搜索予以了解,向黑免税店要回自认为不合理的价差,那是相当有难度的。
对于以次充好的黑免税店,情况就不一样了。其更换包装或标签、抬高价格,已经构成了消费欺诈,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对商品的性质、功效、价格等主要内容予以更改或隐瞒,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在民事责任方面,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销售者要承担3倍货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鉴于黑免税店的注册地以及销售行为均发生在境外,以次充好的行为依照当地相关法律予以惩戒还是依照我国法律予以规制,需要按照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则寻找准据法。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黑免税店所在地法律,也可以选择自己经常居所地法律。
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简言之,只有在境外购买以次充好商品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或者是黑免税店通过国际物流向消费者销售货物,且面向我国消费者的销售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时,才可适用我国刑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这是消费者的权利,并且能够挽回自己的损失,社会组织主要指各级消费者协会及质量管理协会处理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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