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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房一个月1000元,自己只只住了十四天,交的房租是押一付三,也就是4000元,由于即将不在这个城市需要提前结束租房。双方没有签合同。我有收据。现在房东不同意退一分钱。这合法么?
房屋租赁行业的习惯就是:租赁期限是2012.9.18——2012.9.17,则第二次交租是在2012.11.18日。
你好,需要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处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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