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69万元人民币,曾当庭一跪,请求法官同意其边住院边接受审查的退休“副厅”、年届7旬的A最终逃不过法律的严惩。4月13日,广州中院对其作出有期徒刑13年的判决(4月14日《广州日报》)。A于2006年2月被捕,距当年的已过去10多年,覃本人也已退休近10年。刑法规定,各种犯罪的追诉时效为20年——假如这桩发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案不是“东窗事发”,A只需再捱上几年,这个退休“贪厅座”就可以真正的“平安着陆”了——实在是好悬啊!事实上,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等职务犯罪有其特殊性,也应该实行特殊的追诉时效制度。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加上有些职务犯罪没有显而易见的侵害后果,使得发现犯罪的时间常常大跨度地滞后于实施犯罪的时间,部分职务犯罪的主体能轻易地度过被追诉的“危险期”。刑法有必要明确规定,职务犯罪的追诉不再受时效限制,而实行特殊的“永久追诉”制度,不管任何时候,都要一查到底。这样才能彻底打破分子“平安着陆”的侥幸心理,差点就放跑退休“贪厅座”的惊险一幕也才不会重演。
职务犯罪追诉期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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