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1、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2、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综上所述,有的办案人员迫于压力,错误的执行拘留程序,导致嫌疑人被超期羁押,这种违法行为对嫌疑人合法权益是一种侵害。作为公检法机构,应该杜绝这种现象,从制度及观点上多方面入手。如果嫌疑人被超期羁押,被释放后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要求。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1、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2、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综上所述,有的办案人员迫于压力,错误的执行拘留程序,导致嫌疑人被超期羁押,这种违法行为对嫌疑人合法权益是一种侵害。作为公检法机构,应该杜绝这种现象,从制度及观点上多方面入手。如果嫌疑人被超期羁押,被释放后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要求。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1、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改造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2、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综上所述,有的办案人员迫于压力,错误的执行拘留程序,导致嫌疑人被超期羁押,这种违法行为对嫌疑人合法权益是一种侵害。作为公检法机构,应该杜绝这种现象,从制度及观点上多方面入手。如果嫌疑人被超期羁押,被释放后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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