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2、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对嫌疑人超期羁押的情况,这样对嫌疑人人身自由造成侵权。在对超期羁押专项整顿中,法院应该建立和看守所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检察院监督办案,定期查看嫌疑人羁押情况,掌握好办案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