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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您好,您向对方借款,交付了16000元费用,双方之间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有义务按约定履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对方逾期未交付借款,您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您可以再次催告对方放款,对方仍未放款的,您可以解除借款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退还16000元、赔偿损失等。
5、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您可以通过协商、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权。
2021-11-15 19:50: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