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办理土地出让金缴纳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补办出让申请报告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若为股份制企业的须提供董事会决议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原土地使用证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原件需在窗口核对。 5、以协议方式交易的,提供转让协议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以招、拍、挂方式交易的,提供招、拍、挂委托书、销售确认书复印件各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由裁定的,提供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需要测绘的提供土地测绘资料(含地籍调查资料)原件3份。 7、土地评估资料1份(原件)。 8、需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的,提供规划意见及规划红线图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1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简复单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 1、地名有变动时,提供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号码证复印件3份。 1 2、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委托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2份。 1 3、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1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呈报表原件2份,窗口领取。 1 5、土地出让金缴付凭证第四联、土地契税缴付凭证第六联原件1份。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收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具体按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土地年限折算的土地出让金,再考虑银行利息予以补偿,如取得土地后进行道路等基础设施投入的,还应当按开发的实际给予补偿。 鉴于城市改造中收回土地使用权大部分是零星土地,且出让金利息和开发投入补偿的标准难以确定,建议收回零星土地使用权时,按 各地 惯例做法将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退还,利息和开发投入不再补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办理土地出让金缴纳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补办出让申请报告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若为股份制企业的须提供董事会决议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3、原土地使用证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过户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原件需在窗口核对。 5、以协议方式交易的,提供转让协议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以招、拍、挂方式交易的,提供招、拍、挂委托书、销售确认书复印件各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由裁定的,提供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需要测绘的提供土地测绘资料(含地籍调查资料)原件3份。 7、土地评估资料1份(原件)。 8、需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的,提供规划意见及规划红线图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9、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1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交易的简复单3份(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 1、地名有变动时,提供地名办出具的门牌号码证复印件3份。 1 2、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委托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2份。 1 3、委托人与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1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呈报表原件2份,窗口领取。 1 5、土地出让金缴付凭证第四联、土地契税缴付凭证第六联原件1份。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收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具体按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土地年限折算的土地出让金,再考虑银行利息予以补偿,如取得土地后进行道路等基础设施投入的,还应当按开发的实际给予补偿。 鉴于城市改造中收回土地使用权大部分是零星土地,且出让金利息和开发投入补偿的标准难以确定,建议收回零星土地使用权时,按 各地 惯例做法将原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退还,利息和开发投入不再补偿。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 具体范围: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
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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