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
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你好,在公共场合,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这一情况比较符合扒窃的概念。希望我这个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盗窃2600元,纯粹从犯罪数额上讲,不太可能逮捕的,本案可能有其他的情节,不适合取保候审吧。侦查机关一般从有利于诉讼顺利进行的角度出发来考虑相应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拘留、逮捕都只是强制措施之一。如果已经执行逮捕,在司法实务中,很少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各地公安机关对每年有多少案子是执行逮捕的,都有考核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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