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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

陶** 湖南-湘西 社保纠纷咨询 2021.01.04 08:32:13 466人阅读

在民事案件中,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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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2021-01-04 08:3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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