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来宾法律咨询 > 来宾无罪辩护法律咨询 > 网络诈骗从犯罪行严重吗,有什么办法辩护减刑?

网络诈骗从犯罪行严重吗,有什么办法辩护减刑?

ask****187 广西-来宾 无罪辩护咨询 2020.10.17 17:18:16 492人阅读

你好,网络诈骗从犯罪行严重吗,有什么办法辩护减刑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来宾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来宾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41393条

涉嫌刑事犯罪的都是严重的,要剥夺人身自由。你现在要做的是委托律师办理会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及时了解案情进展,制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诉讼方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权益。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联系我,点击我头像,获取我的联系方式,我是申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2020-10-17 17:26:48 回复
地区:广西-南宁 咨询解答:3802条

你好,我是史律师,从犯较主犯肯定较轻,但具体刑罚轻重要综合很多因素,如果你的亲人涉嫌犯罪,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如果需要帮助可以联系,谢谢!

2020-10-17 18:37:30 回复
咨询我
1372668227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广东-佛山 咨询解答:16549条

您好,建议家属及时委托律师辩护争取

2020-10-17 17:39:05 回复
地区:广西-南宁 咨询解答:5313条

刑事案件,尽快委托律师帮他,律师只有介入以后才能知道怎么帮他,需要律师请联系我。

2020-10-17 17:21:04 回复
地区:广西-桂林 咨询解答:3343条

你好!关押哪里?看具体情况有辩护空间

2020-10-17 17:19:26 回复

(关于李某某涉嫌盗窃案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李某某涉嫌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又通过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能够坦白,具有悔罪表现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辩护人会见时也多次表示后悔。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
李某某系因家庭贫困,妻子没有工作,有两个孩子需要照顾,生存压力大,由于自己知识浅薄,就业困难,没能经受住考验,心存侥幸以致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李某某因为生活困难而盗窃,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小,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恳请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本案指控的部分盗窃数额不属实

(一)2016年3月3日盗窃郑书丽6100元不属实,被告人李某某实际没有进入郑书丽家盗窃。

(二)2016年3月17日盗窃李勇oppo牌手机不能按照购买时1800元计算,应当扣除折旧费;2016年4月3日盗窃何宗明苹果4手机不能按照时价5000元计算,应当扣除折旧费。关于盗窃物品价值认定问题,既不能按行为人盗窃后所销赃的价格计算,也不能按受害人报案的价格计算,而是需要聘请物价部门,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评估,以物价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计算。物价部门一般是按现行市场价格减去折旧进行估价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惩罚,但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合议庭按照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李某某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辩护人:苏义飞
日期: 2016.7.27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 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 之委托,并由 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 辩护人经过阅卷、 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今天又出席了庭审 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 出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 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之规定, 应宣告 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律师
年 月 日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