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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风车辆受损,物业公司能否以大风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可包括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原因和战争等社会原因。由此可见,如果是正常的刮风下雨,即使程度强烈也不能视作不可抗力;而对于台风、洪水等气象台未能预先预报,或者虽已预报但当事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却仍不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则应为不可抗力。所以,围栏被风刮倒砸到陈女士轿车并不属不可抗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本纠纷中,大风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物业公司作为设施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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