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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董** 山西-临汾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9.09 19:09:58 318人阅读

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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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适用公司人格否定制度规则,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即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2、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
3、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的成员及其公司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时,即财产混同
4、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

2020-09-09 19:1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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