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清市的一起驾车撞人案件中,一场关于罪名定性的激烈法律交锋悄然展开。犯罪嫌疑人郑X的行为究竟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论处,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而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及其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深入的案例研究,为案件带来了不一样的走向。
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千件案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近千件相关案件,尤其专精于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经验丰富。他还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具备深厚的专业素养。
案件背景
犯罪嫌疑人郑X与其前妻吴X为共同抚养孩子仍共同生活,他认为吴X与被害人庄X有暧昧关系,便想找庄X麻烦。20XX年X月XX日,郑X驾车从福州长乐到福清,看到庄X及其同事后,因感觉被挑衅,驾车撞向他们,虽紧急制动,但仍导致庄X、陈X等人及电动车倒地。20XX年XX月X日,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核心:罪名辨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郑X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苏湖城团队经研究总结出驾车撞人行为定性的五点判断标准。
首先,从犯罪起因看,郑X是因情感纠纷针对庄X,并非笼统报复社会。其次,犯罪对象明确为庄X等人,并非随机群众和车辆。再者,郑X的撞击行为有所节制,车速34km/h且及时刹车,后果可控。另外,案发地为未交房的半封闭场地,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最后,郑X的动机是报复与他有矛盾的庄X,而非不相干人群。
法律依据与案例支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造成威胁,且危害程度与放火等相当。而本案中,郑X驾车路线可能撞击的只有庄X和陈X,驾车区域为内部道路,车速不快且后果可控,未达到该罪名的危害程度。
同时,郑X因情感纠纷对庄X有伤害故意,犯罪起因与侵害对象对应,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苏湖城团队还选取了“(2014)锡刑终字第111号葛XX故意伤害案”和“(2020)冀0982刑初272号王XX故意伤害案”两个类似案例作为辩护附件,增强了辩护的说服力。
办案成效
检察院原本准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此罪名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也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初始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苏湖城团队通过认真检索案例,综合分析行为、主观恶性等因素,得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结论。经过多次沟通和提供书面意见,最终获得检察官认可,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一审在赔偿谅解后轻判一年六个月刑期。这充分体现了刑事案件中聘请专业律师的重要性。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