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背景与执业领域
焦梓铭律师毕业于华北理工大学法学本科,后取得安徽大学法律硕士学位。2024年开始在合肥执业,就职于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40xxxxxxxxx3290。他是合肥市荷叶地派出所驻所公益律师、合肥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焦梓铭律师深耕于民商事、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其中民商事案件占比约70%,在公司法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二、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详情
在淮南市潘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一起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中,焦梓铭律师担任申请人周X的代理律师。申请人周X被被申请人四川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派遣至某矿业集团某电厂二期工程工作,在搬运工作时从货车上摔落受伤。经认定,周X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
申请人周X提出多项仲裁请求,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并当庭增加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的请求。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出示的部分证据的证明观点提出异议,并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信息和社保参保证明等证据。
三、仲裁委审理与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淮南市职工社保(含工伤保险)。申请人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各项仲裁请求进行认定:支持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裁决生效之日解除;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等请求;对于交通费,酌情支持部分费用。
最终,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四川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待遇合计一定金额,并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焦梓铭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申请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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