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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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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22 · 18465人看过
导读: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诉讼上各种效果所归属的主体的一般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归属的主体所必要的法律资格。主体没有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法院就无从对其行使审判权。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是什么?

一般的我们知道有刑事纠纷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等等,根据案情的不一样会有所不同,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一定要懂得运用自己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效益,这里小编向大家介绍的就是关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是什么?他们两者之间存在的联系以及区别让我们接着往下继续了解。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是什么?

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这是诉讼要件之一。如果起诉的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按照通行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例如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不一致的原因在于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立足点不同。民法为明确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保障交易安全,坚持民事主体类型法定原则,认为只有公民和法人才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不是一类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但一它们却能以自己名义开展活动,并由此产生各种民事争议。民事诉讼法为了方便这些组织解决纠纷,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从诉讼便利的目的出发,通常在具备一定条件时,会赋予这些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以诉讼权利能力,使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方便其解决纠纷。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不同的。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是什么?上面向大家简单介绍了两者之间的联系以及概念,一般的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的,如果是在协商不好可以范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说以也就涉及到了上面为大家说明的民事诉讼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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