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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婚姻合同律师卢扬超:成功代理交通事故获赔7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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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084人看过
导读: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起于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其核心领域涵盖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曾成功办理多起离婚、继承、房产及债务案件。在代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为原告争取到赔偿金71万余元,保障了智力残疾原告的合法权益。
佛山婚姻合同律师卢扬超:成功代理交通事故获赔71万

执业基本情况

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其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他服务于佛山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卢扬超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亲和有耐心的为人以及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擅长法律事务

卢扬超律师擅长处理多类法律事务。在婚姻家事方面,包括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等问题,以及遗产继承中的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在合同事务领域,能够应对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方面,对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逾期交房办证等问题有深入研究。此外,还擅长民间借贷、劳动工伤等法律事务,展现出较为全面的法律专业能力。

交通事故案情

2019年XX月2日,被告胡某X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省XX县国道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曾XX(原告陈XX之夫、原告曾XX之父)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X负事故全部责任,曾XX无责任。两原告陈XX为一级智力残疾、曾XX为二级智力残疾,作为死者近亲属,因丧失主要扶养人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遂委托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立案与审理情况

该案件于2019年XX月20日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多个方面。首先是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尤其是针对智力残疾是否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存在争议;其次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过法定上限;再者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另外还有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住宿、交通、误工等)的认定问题。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特别质疑原告曾XX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关键行动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卢扬超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在证据收集方面,全面收集相关材料,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以此夯实两原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被扶养人身份。在法律适用上,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强调即使存在多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虽受限,但20年累计总额仍可达到308,220元。同时,依据司法解释,主张精神损害优先赔付,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增强赔偿保障。针对保险公司压低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等主张,卢扬超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据理力争合理的赔偿标准,争取法院酌定支持合理金额。最后,协调扣减已付款项,确认被告胡某X已支付47,000元,并在总赔偿额中依法扣减,确保原告实际获赔金额清晰明确。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主要主张,作出如下判决: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扣除胡某X已付47,000元);支持死亡赔偿金合计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支持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410元;驳回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最终,原告成功获得71万余元的赔偿款,有效保障了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这起案件既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也充分体现了卢扬超律师在复杂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和出色的办案能力,为其在法律领域的执业增添了精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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