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时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
关于股权转让时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部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目的是维护公司人合性和老股东权益,允许部分行使能让老股东保持一定控制力,且不损害转让股东实质利益,转让股东仍可向非股东转让剩余股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部分行使。股权是作为整体出售,强制分割转让可能破坏受让人与转让股东达成的交易基础,损害转让股东利益,也可能导致非股东因受让部分股权而放弃购买,不利于股权流转。
所以,若遇此类问题,建议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结合具体情况,考虑交易目的、对各方利益影响等因素,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股权转让时公司债权债务约定有效吗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时公司债权债务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若股权转让双方就公司债权债务约定符合这些条件,通常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不过,该约定对内有效,对外不一定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公司和新老股东之间对债务承担有约定,但公司债权人不知晓该约定,债权人仍可要求公司承担债务。公司承担后,可依据内部约定向相关责任主体追偿。所以,股权转让时关于公司债权债务的约定,内部效力优先,但不能损害外部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股权转让时未分配利润属于谁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时未分配利润归属需分情况判断。
若股权转让合同有明确约定,应按照约定执行。比如约定未分配利润随股权一并转让归新股东,则从其约定。
若没有约定,对于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公司已股东会决议确定分配的利润,该部分利润属于原股东,因为决议确定后,股东对利润的分配请求权已转化为债权,不随股权转移。
而对于公司尚未股东会决议分配的未分配利润,通常归公司所有。在股权交割后,新股东基于持有的股权享有该部分权益;原股东自股权交付后,不再对这部分未分配利润有权利。
在探讨股权转让时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这个问题时,我们了解了其相关规定和考量因素。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存在一定复杂性。比如当出让股东出让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而且在实践中,不同情况的判断标准也不尽相同。若您对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部分行使的具体操作、权利边界或者其他相关法律问题仍有疑问,不要错过寻求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剖析,助您明晰其中的法律要点,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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