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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前不可以抵销的债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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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1.06 · 2007人看过
导读: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申请受理前有三类债务不可抵销。一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债权的禁止抵销,防其低价收购债权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二是债权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而负担债务的,原则上不可抵销,有除外情况;三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上述事实而取得债权的,一般不可抵销,也有除外情形。
破产申请受理前不可以抵销的债务有哪些

一、破产申请受理前不可以抵销的债务有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申请受理前,以下债务不可抵销: 其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禁止抵销。这是为防止其低价收购债权来抵销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其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原则上不可抵销。但债权人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其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一般不可抵销。不过,债务人的债务人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二、破产申请受理后能申请执行

破产申请受理后,一般不能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个别执行。 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避免个别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就担保财产进行变价受偿。 若债权人希望实现债权,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参与分配债务人财产,按法定清偿顺序获得公平清偿。

三、破产申请受理后还可以清偿个别债务吗

破产申请受理后,一般不可以清偿个别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若允许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清偿个别债务,会使部分债权人优先获得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破坏公平清偿原则。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是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等,经法院许可,可进行必要支付。

当探讨破产申请受理前不可以抵销的债务有哪些时,除了文中提到的特定情形,比如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等情况外,还有一些较为特殊的债务也不能抵销。例如,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另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若你对这些特殊债务的抵销问题仍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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