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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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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6102人看过
导读:按份之债的各个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同理,各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不负担清偿义务。
按份之债的效力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那么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是什么呢?本文将会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按份之债当中有两个种类,分别是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对于按份之债的效力也有四种,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为份额的确定,一旦此项确定后,那么按份之债一般来说是可以成立的。

按份之债的效力是什么

1、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在按份债务中,如果一个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了其份额,若能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则成立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偿的债务人的债务可因此而消灭;否则,就其超额清偿部分,有权要求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2、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

3、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项,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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