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属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里的“无固定住处”指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没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二是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所谓“有碍侦查”,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形。但需注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
二、哪些情况属于不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另外,对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也不适用取保候审。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案件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来判定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就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三、哪些情况属于不可以取保候审条件
一般具有以下情况属于不可取保候审条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情节严重,如严重暴力犯罪等,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因其主观恶性深、再犯可能性大,通常不宜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身份不明的,无法确定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及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暂不予取保候审;以及其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司法机关综合判断认为不宜取保候审的情形。总之,是否可取保候审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由司法机关依法决定。
在探讨哪些情况属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时,我们明确了多种特定状况。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然而,这里面还有诸多细节值得注意。像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并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要是你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有其他疑问,比如如何申请变更监视居住的地点,或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权利保障等问题,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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