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行为的代位权归属是怎样确定的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关于请求行为的代位权归属,一般基于以下规则确定:
债权人行使的范围以其到期债权为限:即代位权的行使不能超过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范围。
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债权人需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代位权,经法院审理认定符合条件后,才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利益归属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归属于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例如,甲欠乙货款,丙欠甲货款,甲怠于向丙主张权利,乙可通过诉讼代位行使甲对丙的权利,若胜诉,丙向乙履行的款项用于偿还甲欠乙的债务。
二、请求行为代位权行使主体资格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认定代位权行使主体资格,需符合以下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若债权本身不合法或未到履行期,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等债权,不能被代位行使。
三、请求行为代位权行使主体如何确定
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
代位权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依据《民法典》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需满足一定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及从权利,即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四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比如,甲欠乙钱已到期,丙又欠甲钱,但甲不向丙追讨,影响乙债权实现,此时乙可作为代位权行使主体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甲对丙的权利。
在探讨行为的代位权归属是怎样确定的这一问题后,其实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情况值得关注。当代位权归属确定后,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大小是一个关键要点。一般而言,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能随意超出该范围行使。此外,代位权行使过程中的费用承担问题也不容忽视,通常由债务人负担。如果你在处理涉及代位权的事务时,对代位权行使范围的具体界定、费用承担的详细情形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你。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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