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指定监视居住的人
指定监视居住针对符合逮捕条件却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像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的;正怀孕或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者唯一的扶养人的。
还有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用监视居住更合适的;以及羁押到期但案子没办完,得采取此措施的。
要是涉嫌国安、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批准,能在指定居所执行。执行时必须依法依规,保障被监视者合法权益。
二、指定监视居住人的具体适用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需满足一定条件。
首先,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的扶养人;四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五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其次,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三、指定监视居住的人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监视居住适用的法定情形如下: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的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当探讨什么情况下可以监视居住的人时,除了明确法定的适用情形外,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被监视居住人需要遵守的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其活动范围受到限制,需在指定的住所居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并且要及时到案接受讯问等。另外,监视居住的期限也是重要问题,一般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倘若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就需要解除监视居住。如果您对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细节、期限延长等相关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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