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起诉几种情形判决
不予起诉有这些情况: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就是绝对不起诉。要是犯罪嫌疑人有情节很轻、危害小不算犯罪,过了追诉时效,被特赦免刑,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告诉或撤回告诉,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情况,检察院就得决定不起诉。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也就是相对不起诉。要是犯罪情节轻微,按刑法不用判刑或可免刑,检察院能决定不起诉。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补充侦查后,检察院要是还觉得证据不够、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得决定不起诉。
二、不予起诉判决有哪几种情形合理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有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
2.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
3.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些不起诉情形是合理的。它体现了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等原则,避免将无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推向审判程序,也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
三、不予起诉判决存在哪几种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当探讨不予起诉情形与判决相关内容时,除了已经了解的常见不予起诉情形,其实还有一些拓展方面值得关注。比如在法定不起诉情形之后,如果后续发现了新的证据,案件会有怎样的走向呢?另外,相对不起诉与判决结果之间,对于当事人的名誉及未来发展又有哪些不同影响呢?这些都是与“不予起诉情形情形判决”紧密相关的问题。若你在面对这些情况时存在诸多疑惑,或者想深入了解其中的法律细节,不要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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