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咋回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法律赋予农民,允许在集体土地上建住房及设施。村民获权后可自建住宅,但获取、使用、转让均受限。资格决定能否取得,每户限一处。用途不得擅自改,转让仅限本集体内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该如何处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有一定限制。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继承的。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经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若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比如外嫁女等,原则上不能继承宅基地,但房屋可在房屋存续期内继续使用,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总之,农村宅基地继承主要看继承人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情况,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以确保合法权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它有何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与其他相关概念相比,其不同主要在于:
从主体看,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客体看,是特定的农村土地;从内容看,包含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且在一定期限内稳定不变。
而其他类似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可能涵盖更广泛的范围,不一定局限于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则主要针对用于建设的土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和社会保障功能,对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农业生产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村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后,可以在上面建造房屋用于居住。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有一定的限制。取得通常基于村民身份,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转让也受到严格限制,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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