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用决定的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可采用哪些决定性手段?
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包括:
1.指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2.将原有的管辖权予以转移;
3.判断案件中的法官是否需要回避;
4.选定诉讼案件中的第三方参与者;
5.指派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当事人出庭;
6.允许律师之外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的庭审资料;
7.指定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
8.确定案件是否需要进行非公开审理;
9.处理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妨碍诉讼的行为;10.对案件进行移送,交由其他法院或部门审理;11.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12.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13.解决行政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次要程序问题以及法院内部的问题;14.延长原告提起诉讼的期限。
《为《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中要怎么以职权追加被告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倘若法院欲以职权追加被告,需先征得原告的同意方能生效。
如若原告指控的被告不具备适格性,法院应将此情况告之原告并建议其进行被告主体的变更;
若原告不接受变更建议,法院则裁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三、行政诉讼中院判不合理怎么办
若您对在行政诉讼事例中所做出的二审判决结果存疑且深感不满,那么您仍然拥有以下多种方式用以寻求法律援助与帮助:首要的途径便是在该裁判当天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更高级别的国家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在进行上诉的过程中,请务必准备充足的证据以及严密的法律论据来支撑您据理力争的立场和观点。其次,倘若已经收到了判决书并确认其已失效,那么您便还有机会通过申请再审来促使司法机关再次审查此案,只是在申请再审之前,您必须要具备合乎法律要求的再审事由作为支撑,譬如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有的判决结果、或者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存在伪造等情况。值得一提的是,无论选择上诉还是申请再审,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和期限,同时也需要提供确凿而充分的理由及证据来支持您的申诉请求。
在行政诉讼中,可采取的关键手段有:指定管辖法院、转移管辖权、决定法官回避、选定第三方参与者、指派法定代理人、允许查阅庭审资料、指定鉴定机构、确定非公开审理、处理妨碍诉讼行为、移送案件、强制执行判决和裁定、确定诉讼费用承担、解决程序问题和内部问题,以及延长原告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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