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看情况:
一、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房产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首先,如若双方在婚前确立了婚姻关系并购置房产,而其中一方在该过程中并未给予任何物质支持或贡献的前提下,那么这栋房产便应被视为购买者的私人财产,其增殖部分自然也不存在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可能性。
当此类情况发生时,在涉及到离婚诉讼时,这类由房子自身增值所产生的收益将被视作整个房产价值的一部分,而并不被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内进行分配和处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此期间,另一方曾为之进行过房屋维护、管理以及相关的投资活动,那他们在离婚时也许能有权享有该增值额的部分补偿,具体情况需依法官裁决为准。
其次,倘若该房产确系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所有,那么在离婚的情况下,房屋的增值部分无需特殊注明即可被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并对其进行双方均分的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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