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工程款纠纷 > 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2 · 1908人看过
导读:建设工程款结算诉讼时效起点的确定依据法律规定,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当发包方未履行结算责任时,诉讼时效自权利受损日起算;二是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逾期不结算则可诉;三是承包商提交结算文件后,发包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回应或协商,诉讼时效自答复截止日算;四是仅表示不同意结算但不配合重审的,诉讼时效亦以此为准。
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一、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关于建设工程款结算之诉讼时效起点的问题在法律上有着明确规定和阐释,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该项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方面的表现形式尤为突出地表现在当发包方未能尽职履行结算责任之时;

如果有明确的合同条款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可开始计算工程款项的结算,那么从工程顺利验收完成以后,若发包方未能及时履行该结算责任,承包方可依法向法庭提起诉讼申请索要结算费用,而其提起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的起点应设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其次,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由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结算文件,且发包方需要在收到结算文件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该文件的审核并给出回应;

若是在此期间发包方未能积极回应或者表明不同意该结算结果,且未能与其合作重新进行结算,这种情况应理解为发包人没有履行协助结算义务,于是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应该自答复截止日期开始计算;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是,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仅仅只是回复说不同意结算结果,但是却未主动与承包方进行再次沟通协调以重新进行结算,此时也应被视为其未尽到协助结算的职责,因此承包人要求结算的诉讼时效同样可以从答复截止日期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工程款结算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关于建设工程款结算之诉讼时效起点的问题在法律上有着明确规定和阐释,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结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该项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方面的表现形式尤为突出地表现在当发包方未能尽职履行结算责任之时;

如果有明确的合同条款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可开始计算工程款项的结算,那么从工程顺利验收完成以后,若发包方未能及时履行该结算责任,承包方可依法向法庭提起诉讼申请索要结算费用,而其提起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的起点应设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其次,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由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结算文件,且发包方需要在收到结算文件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该文件的审核并给出回应;

若是在此期间发包方未能积极回应或者表明不同意该结算结果,且未能与其合作重新进行结算,这种情况应理解为发包人没有履行协助结算义务,于是承包人请求结算的诉讼时效应该自答复截止日期开始计算;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是,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仅仅只是回复说不同意结算结果,但是却未主动与承包方进行再次沟通协调以重新进行结算,此时也应被视为其未尽到协助结算的职责,因此承包人要求结算的诉讼时效同样可以从答复截止日期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关于建设工程款项结算的诉讼时效之起点,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具体详细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形:首先,若发包方向承包方未能履行其结算义务时,那么诉讼时效便应当自承包方所遭受的权益损失之日起计算;其次,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进行结算,那么诉讼时效便应从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并且,若在对该验收结果无异议且无重新审查请求的前提下,若发包方逾期仍未进行结算,承包方可依法提起诉讼;再者,若承包方已向发包方提交了结算文件,而发包方却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予回复或者进行协商,那么诉讼时效便应从发包方答复截止日期开始计算;最后,若发包方仅仅表示不同意结算,但并未积极配合进行重审工作,那么诉讼时效同样应以该日期为基准进行计算。

网站地图

建设工程纠纷专业问答普法

全部

更多#工程款纠纷相关

  • 302次阅读
  • 建设工程款结算诉讼时效起点的确定依据法律规定,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当发包方未履行结算责任时,诉讼时效自权利受损日起算;二是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逾期不结算则可诉;三是承包商提交结算文件后,发包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回应或协商,诉讼时效自答复截止日算;四是仅表示不同意结算但不配合重审的,诉讼时效亦以此为准。
    2024-09-18 924次阅读
  • 2024.08.01 2982次阅读
  • 364次阅读
  • 建设工程款结算诉讼时效起点的确定依据法律规定,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当发包方未履行结算责任时,诉讼时效自权利受损日起算;二是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逾期不结算则可诉;三是承包商提交结算文件后,发包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回应或协商,诉讼时效自答复截止日算;四是仅表示不同意结算但不配合重审的,诉讼时效亦以此为准。
    2024-09-18 914次阅读
  • 2024.03.01 1606次阅读
  • 407次阅读
  • 诉讼工程欠款利息计算方法是,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逾期利息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对利息和逾期利息均无约定的,则可以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仅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则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欠款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口头约定利息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口头约定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口头约定支付利息。
    2024-10-15 1416次阅读
  • 2024.09.05 3687次阅读
  • 447次阅读
加载更多
更多

工程款纠纷最新文章

遇到工程款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