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决
在涉及到离婚及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案件中,需遵循以下既定的原则及策略来做出适当的决定:
第一步,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对此展开讨论并达成一致;
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交由法庭裁决。
在此类情况下,法院所采用的判断准则如下:
对于两岁以下的幼儿,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是将其判为由母亲监护;
然而,对于二至八岁之间的儿童而言,在父母双方都有权利争夺抚养权的情况下,以下因素会成为判决的主要依据:
首先,已经完成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更具有优势;
其次,当孩子已经适应某个生活环境且改变这种环境将会伤害他们的身心健康的时候;
最后,当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对方拥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
而对于年满八岁的孩子来说,如果父母双方就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则通常应当询问该未成年人自己的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起诉离婚时未还的房贷如何处理
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际涉及到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地产时,通常会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来决定如何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个人拥有的财产不会被分割,而共同拥有的财产则需要按照各自所占有的比例进行划分。如果对于财产的分配比例无法明确,那么就需要根据该房屋的实际状况来作出判断。举例来说,如果在结婚之前,其中一方已经支付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且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登记,但是结婚之后是由双方一起偿还贷款的话,如果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套房子将归属于登记人的那一方,同时,他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涉及到离婚和子女监护权争议上,首先推荐通过双方协商来达到协议解决的目的;若无法达成共识,法院将依照如下法理原则进行裁决: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通常会判给母亲作为主要监护人;而对于二至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会优先考虑那些失去生育能力、孩子已经适应现有生活环境、对子女造成伤害最小以及一方没有子女而另一方拥有多名子女等因素;至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则应充分尊重他们的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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