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法定监护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变更法定监护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书面申请;
(2)监护人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利益、严重侵犯被监护人权利行为的;
(3)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
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变更法定监护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撤销法定监护人所需符合的要素为:首先,需由相关的个人或组织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
其次,监护人须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以及对被监护人权利构成严重侵犯之事实;
最后,当以上情况获得人民法院的证据证实之后,监护人的资格将予以撤销。
在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过后,应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依据最符合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依法合理地指定新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变更法定监护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书面申请;
(2)监护人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利益、严重侵犯被监护人权利行为的;
(3)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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